主要职责
(一)起草金融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推动地方金融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
(二)统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服务全区金融业发展。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三)推动全区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三农三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统筹指导全区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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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外事工作和机关信息化建设。统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地方金融统计、形势分析工作,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要件受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相关工作。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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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承担自治区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协助推进自治区金融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融资相关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承担全区金融运行态势和风险形势的分析研究,承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窗口受理和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