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起草金融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推动地方金融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
(二)统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服务全区金融业发展。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三)推动全区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三农三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统筹指导全区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发展。
(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指导全区企业融资工作,协调企业上市挂牌、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再融资工作。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五)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负责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
(七)负责金融对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区域合作。统筹协调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推动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与安全。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地方金融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协调中央驻区金融管理部门和区内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指导各地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及相关工作。指导有关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