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 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2· 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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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提出自治区文化艺术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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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文化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对外文化交流处)。
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工作;指导编制文化立法规划和起草文化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组织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指导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社团审批和管理;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统筹安排和组织大型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管理和审批全区对外文化交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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