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金融工作法规、政策,起草市政府金融协调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金融协调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研究金融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研究提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的意见建议,拟订全市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金融问题,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全市金融市场环境良性健康发展,推动辖区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三)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指导、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积极培育和引进金融机构,推动新型金融业态规范发展,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
(四)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组织协调、培育、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驻市证券监管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五)牵头加强对全市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与驻市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服务工作。
(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金融监管职责分工,依规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
(七)依规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实施监管。
(八)组织、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辖区内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参与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组织推进辖区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指导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
(九)统筹推进全市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推进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工作、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等,指导县(区)开展综合性金融改革和创新试点。统筹金融对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开放合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