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实施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组织实施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省、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全区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全区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实施全省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组织实施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依法组织实施省、市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承担全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和信息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纪检监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省、市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和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行政争议事项。承担本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医疗保障政策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全省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准则。依法拟定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组织实施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医药价格改革;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材料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拟订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方案和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