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自治州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自治州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健全自治州民族、宗教法规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新动态,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及时稳妥地解决民族之间、宗教之间、教派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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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督查督办、安全保卫、财务、计划生育、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机关重要文件起草和发文的把关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和宗教爱国人士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团以及国(境)外民族、宗教访华团组的活动安排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提案(议案);负责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庆典活动的有关事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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