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自治州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自治州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健全自治州民族、宗教法规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新动态,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及时稳妥地解决民族之间、宗教之间、教派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及时报告和研究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庆典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对自治州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自治州少数民族人权情况报告等事宜。
(七)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培养、教育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制定民族宗教系统干部培养规划并组织落实。
(八)参与制定自治州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政策、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农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扶贫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做好发达地区与自治州有关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和国家给予自治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和项目选报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的统计与分析工作;协助解决自治县、民族乡经济发展的特殊问题。
(九)参与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政策、规划,组织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承办相应事务;主办自治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参加全国、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在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自治州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对自治州民族教育的援助和对自治州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会同教育部门管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
(十一)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组织开展“双五好”评选活动,负责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自治州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和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和有关民族、宗教的对外交往等工作;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流活动;负责朝觐的组织工作;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的对外联络;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和宗教爱国人士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事宜。
(十四)指导和检查民族宗教系统的业务工作;加强同各地区、各县市、各部门的联系,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安排下,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五)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帮助或协调的事务;指导塔城、阿勒泰两地区的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