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2003年2月,宣城市编委依据安徽省编委文件规定,成立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县级建制,核定编制31人,经费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收支,列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序列;
2011年11月,宣城市编委批复,中心主任按正县级配置;
2013年5月,宣城市编委明确中心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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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营业部。负责中心大厅前台服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的受理、审核事项;协调处理本部门业务审核项目运行中的相关问题;编制、实施年度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计划,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发放,及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管理;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情况的分析、汇总工作;负责中心“12329”热线电话接听统计、分析上报;负责与政务中心窗口管理及服务对接、业务上报工作;承担中心领导要求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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