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沿革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之初,仅设立办公室一个工作部门。1984年,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工作职能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四个委员会作为工作部门。
1987年3月,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撤销作为工作部门的上述四个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后变更为环境与资源)、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后变更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民族)、农业(后变更为农业与农村)等五个专门委员会(1990年12月增加设立了华侨民族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19年2月撤销),2019年2月设立了监察和司法、社会建设两个委员会,共设立七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行使职权,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领导,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协助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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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对梧州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监督。
按照宪法法律规定,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审查批准年度决算。同时,根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市中心工作,科学选择“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的重要专项工作作为监督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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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全力支持和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切实做好代表履职服务工作。每一届市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常委会都组织开展全员学习培训,并定期举办代表履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使代表充分具备依法履职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拓展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参加“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座谈会、案件审理等活动。不断拓展代表活动空间,每年都组织开展代表集中视察与专题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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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建设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照宪法法律规定,梧州市常委会制订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和完善人大机关各项工作制度。2002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度汇编》,制订、修订议事规则和各项制度21项;2007年9月,根据《监督法》实施后的实际,修订工作制度18项,废止3项,建立完善3项。2015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机关相关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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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领导
第十五届
主任:黄中贤(壮族)(2025年4月24日辞职)、谭秀洪(2025年4月29日补选)
副主任:黎永益(2025年5月28日辞职)、李桂珍(女)(2024年4月30日辞职)、徐远洲、姜云飞、叶剑强(2022年12月29日辞职)、曾健勇、宋彤宇(2023年8月28日补选)、黎小媚(2025年4月29日补选)
第十四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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