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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设置沿革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之初,仅设立办公室一个工作部门。1984年,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工作职能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四个委员会作为工作部门。

1987年3月,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撤销作为工作部门的上述四个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后变更为环境与资源)、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后变更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民族)、农业(后变更为农业与农村)等五个专门委员会(1990年12月增加设立了华侨民族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19年2月撤销),2019年2月设立了监察和司法、社会建设两个委员会,共设立七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行使职权,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领导,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协助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室、研究室、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五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各办事、工作机构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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