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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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对市级领导班子党员负责同志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协助市委、市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政府、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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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市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派驻(出)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九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信息技术室、机关党委。
此外,设有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心1家直属事业单位。设有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市宿马园区纪检监察工委、市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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