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
(二)负责牵头研究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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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行政和党务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预算、核算、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牵头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本区接受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督察后整改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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