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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司法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非监禁刑刑罚执行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组织承办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指导司法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市境内监狱、劳动教养所以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党建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

(十二)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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