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二轻系统困难职工管理职能。
2·原市公安局承担的门牌号码编排及门牌设置管理职能。
3·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道路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3·负责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等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以及党建工作的组织协调。
现任领导
局长:张国祥
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民政法制及信息化建设。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和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非法社会组织。
(三)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兑付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申报革命烈士;负责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伤残等级的评定申报和伤残抚恤;审核报批并管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四)负责退役士兵接收、档案审核及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复员干部接收、档案审核、生活保障和稳控管理,处理转业志愿兵(含转业士官)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历史遗留问题。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管理和服务。
(六)负责全市复员退伍军人稳控管理日常工作。
(七)保障过往部队在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
(八)制定双拥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军地关系,指导全市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
(九)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实施及低保对象审核审批、低保金发放。
(十)负责农村五保供养,保护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困群体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开展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十二)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制定及审核认定。
(十三)负责城乡定期定量救济、临时救济、六十年代精简老职工社会救济和特殊救济,开展特困群体救助。
(十四)负责全市二轻系统困难职工管理及困难老党员生活补助发放。
(十五)牵头出台并实施困难群众就医、助学、住房等配套救助政策。
(十六)拟订救灾、减灾、防灾工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基层民主政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
(十八)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维护。
(十九)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边界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负责办理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并负责全市地名工作。
(二十)负责《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落实,承担全市婚姻登记工作。
(二十一)贯彻落实收养登记、孤儿寄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办理收养登记和涉外收养审核报送,审核办理孤儿家庭寄养。
(二十二)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二十三)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审查报批、监督管理经营性公墓,规划、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十四)贯彻落实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负责具体工作,管理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监督落实各项扶持保护政策。
(二十五)主管全市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销售站点审批管理、销售资金回收,管理、指导、监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二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十七)管理国家、省、市拨民政事业经费并指导、监督其使用。
(二十八)协调解决民政信访问题。
(二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民政厅交办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市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和处理党务、政务、后勤保障工作;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草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财务、文秘、会议、档案、信息、宣传、信访、保密、机要通信、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局机关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
(二)优抚安置科
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兑付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申报革命烈士,负责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伤残等级的评定申报和伤残抚恤,审核报批并管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负责退役士兵接收、档案审核及安置,负责军队复员干部接收、档案审核、生活保障和稳控管理,处理转业志愿兵(含转业士官)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管理和服务;负责全市复员退伍军人稳控管理日常工作;保障过往部队在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
(三)社会救助和救灾救济科
建设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制定以及城乡定期定量救济、临时救济、六十年代精简老职工社会救济和特殊救济,负责二轻系统困难职工管理及困难老党员生活补助发放,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开展五保供养工作,牵头出台并实施困难群众配套救助政策,拟订救灾、减灾、防灾政策并办理具体工作。
(四)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贯彻落实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负责财政供养特殊困难人员入住福利机构的审核,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边界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办理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贯彻执行基层民主自治政策法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工作;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承担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和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非法社会组织。
(六)双拥综合科
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双拥各成员单位、驻嘉部队开展双拥宣传教育、扎实开展创建双拥工作模范城活动,制定双拥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军地关系;总结双拥工作经验,表彰、推广先进典型。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含军转干部编制2名),机关后勤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1名兼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1名兼双拥办主任)、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嘉峪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事指南
嘉峪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事指南
受理单位:嘉峪关市民政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婚姻登记处的职责是:⑴办理婚姻登记;⑵补发婚姻证;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⑷撤销受胁迫的婚姻;⑸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本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周一—周五:8:30——12:00;14:30—18:00。
本婚姻登记处的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受理类型:婚姻登记
许可依据:
第一: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地点:嘉峪关市原妇幼保健院三楼
承诺时限:对于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婚姻登记证。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初审
第二步:受理
第三步:审查
第四步:登记(发证)
所需资料:
一 、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资料:
(一)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结婚登记条件: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再婚、丧偶);
(五)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 双方自愿结婚;
(七) 军人应当提交由本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军官证(士兵证);
(八) 三张大两寸彩色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背景为红色)
二、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资料:
(一)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自愿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六) 每人提交两寸近期半身单人照片;(背景为红色)
(七) 军人应当提交由本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离婚介绍信,军官证(士兵证) 。
三、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一)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四)双方当事人三张大两寸近期半身面冠合影照片(结婚证);
(五)每人提交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离婚证)。
四、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由本人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婚:本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离婚:离婚证原件,户口簿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死亡证明原件,户口簿婚姻状况为“丧偶”)。
收费依据:省物委、省财政厅甘价费[1993]2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2007]91号
收费标准:工本费9元/对
地理位置
地址:迎宾西路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