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事宜调查研究,拟定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措施、办法及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指导旗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二)负责协调民族关系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相关工作。承担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清真食品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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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信息宣传、内部督查、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财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等政务事务性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推进市民委兼职委员制度,承担联系兼职委员等工作。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制与监督检查科。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事宜调查研究,拟定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措施、办法及发展规划,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和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自治旗、民族乡重大庆典活动。指导和协调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和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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