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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信息宣传、内部督查、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财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等政务事务性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推进市民委兼职委员制度,承担联系兼职委员等工作。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制与监督检查科。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事宜调查研究,拟定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措施、办法及发展规划,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和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自治旗、民族乡重大庆典活动。指导和协调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和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经济发展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自治旗、民族乡经济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民族地区相关统计分析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

(四)社会发展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负责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具体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五)民族语言文字科。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工作。研究拟订蒙古语言文字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指导推进全市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承担全市推广使用蒙古语名词术语、蒙古语标准音、蒙古文正字法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设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群团等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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