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审定、评估、年度审核、申报调整等工作,监督相关机构履行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服务协议。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
(四)负责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五)负责参保人员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工作。
(六)做好区属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负责定点医保机构医药价格监测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受理医疗保障信访、举报、投诉等工作。
(九)监督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协同相关部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
(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医保机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会同相关部门对特殊群体实施医疗救助。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