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区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研究拟订人民防空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承担人防管理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实施业务指导。
(三)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
(四)负责人防指挥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拟订防空袭预案,组织城市防空袭演习演练。掌握重要防护目标、物资储备、人口分布和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情况。制定遭袭时人员掩蔽和人口疏散方案及各类保障计划。
(五)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以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和军地城市联合防空抢险救援工作。
(六)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空袭后生产生活秩序。
(七)拟订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计划,负责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八)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
(九)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和有关资金筹措。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
(十)落实民事防护方针政策,做好民事防护有关工作。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战时职责按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