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权限内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相关工作。拟定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旗市区开展有关工作。
(二)负责权限内造林种草绿化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碳汇造林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权限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管理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财产价值评估工作。按权限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林业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与发放,指导林政防火检查站工作。组织实施森林保险、资源培育等工作。负责退耕还林管理、蚕业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权限内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定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捕猎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按权限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定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财产管理和国土空间利用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权限内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站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林业产业化项目和龙头企业审核申报工作。
(八)负责林业和草原产业管理相关工作。拟定权限内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定相关林草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市直属林业六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经市应急指挥机构同意,以市应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指导权限内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权限内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定林业集团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权限内计划财务工作。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定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负责市直属林业六局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