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起草州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州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全州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定全州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州重特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州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市)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更多「主要职责」介绍请查阅全文…
职能转变
州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州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州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估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文电、会务、文字综合、机要、后勤、安全、保密、档案、印章、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发布、舆情应对、爱国卫生、史志编纂、公务接待等工作。承担局机关信访、维稳、综治工作。承担全州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内部目标考核与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办理州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州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更多「内设机构」介绍请查阅全文…
行政编制
州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环保总监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另行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和责任清单。
全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管理体制调整事宜另行规定。
派出机构
县(市)生态环境机构调整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设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雅江、理塘、巴塘、稻城、乡城、得荣、道孚、炉霍、甘孜、色达、德格、新龙、白玉、石渠生态环境局,规范名称为“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由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为正科级;各生态环境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组织编制县域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县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地方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落实县域污染物减排工作。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负责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管理。
…更多「派出机构」介绍请查阅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