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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能

市环保局是市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和配置产业政策,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受市政府委托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3、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

4、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技术安全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弃、废水、固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机动车尾气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害病的调查,并提出防治对策;组织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等环境管理工作;协调市辖区(县)区际和行业环境污染纠纷,对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5、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市管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6、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代市政府拟定向省政府申报省级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书》;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监督珍稀濒危物种的进出境管理;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7、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科技攻关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组织管理环境标志工作及外埠环境保护产品进入我市准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8、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监测发展规划、计划;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监督贯彻环境监测规范;指导市级各县区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工作。

9、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0、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劳动工资工作。

11、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区域间和国际间交流合作;管理有关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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