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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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综治、保密、信访、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综合科。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及协调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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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工会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派出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下设5个派出机构,为正科级。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负责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及环保行政许可;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1·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
2·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
3·市生态环境局梁子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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