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取消医疗机构申请承担尸检任务的认定职责。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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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市卫生、计划生育行业发展政策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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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援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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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7名(从原市卫生局划入59名,从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划入37名,从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划入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卫生计生监察专员2名,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从原市卫生局划入5名,从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划入3名,从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划入1名)。
其他事项
(一)与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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