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取消医疗机构申请承担尸检任务的认定职责。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市)、区(区为规定限额以下)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医疗广告审查(市级媒体发布医疗广告)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卫生局的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将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承接的职责。
1·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职责。
2·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3·外国医疗团体来本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4·市本级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
5·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市本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及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相关工作。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