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县(区)及工业园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做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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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转变
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新宁夏。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财务、人事、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对外交流和后勤保障及重要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二)法制科。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信访及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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