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省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区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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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林业管理、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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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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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区县发放《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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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编制
市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79名。设局长(市林业局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林业局副局长由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兼任;正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6名。暂保留工勤编制1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自然资源执法和信访工作暂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承担;市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的“三定”规定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