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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安徽商会

平台属性:微信公众号
所属地区:广东中山市
公众号ID:zsahsh
公众号分类:未归类
关于公众号:

“中山安徽商会”微信公众号的责任主体为中山市安徽商会,公众号主要(内容/服务)是传播徽商文化弘扬徽商精神。

开发/运营主体:中山市安徽商会

关于主体:中山市黄山(安徽)商会是中山市境内社会团体。

最后更新:2025-7-5 关于更新时间TIPS:“更新时间”是指本页信息来源的截止时间,包括公众号的图片/文字介绍、公众号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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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主体介绍中山市黄山(安徽)商会介绍

企事业单位信息来自互联网,当前信息最后更新时间截止于2025年7月

中山安徽商会是由中山市安徽商会(中山市黄山(安徽)商会)开发/运营的微信公众号。

中山市黄山(安徽)商会是由徐克伟等11位皖籍企业家发起,经中山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批准字号:社证字第322号)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于2010年8月10日获准成立。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山市经贸局,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驻广办指导,覆盖石油化工、新能源、创新科技、家具、照明等十余个行业,2010年会员单位总产值逾50亿元,纳税逾2·1亿元。商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理事、监事及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2011年9月6日,商会党支部在东区挂牌成立,同步组建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实现108家会员企业党群组织全覆盖。主要职能包括协调政企关系、提供政策咨询、维护会员权益及促进中山与安徽经贸合作。

简介

商会现有会员企业110余家,其中许多均为在中山的皖籍人士创办的龙头企业,涉及石油化工、家具、照明、广告媒体、管理咨询、轻工、五金制造、电子电器、民办教育、房地产等各个行业。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商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其理事、监事和秘书长人选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处理商会的各项工作事务。

大事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山市安徽商会。(英文:th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ongshan,缩写:ahccz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商会是由安徽籍自然人在广东省中山市投资兴办,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市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拓展商机,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机关为中山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四路财富大厦5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宣传国家政策、产业方针和法律法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提升会员企业认识水平;

(七)传播和推广技术创新、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促进会员企业持续进步;

(八)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安徽籍自然人在广东省中山市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四)由会员管理部发给会员证;(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优先参加本会活动,优先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积极参加商会活动;积极参与会员发展,捐赠等活动;理事以上成员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五)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六)会员单位,自愿捐赠,鼓励和感谢全体会员单位对本商会进行捐赠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件和徽章。会员1年内不交纳应缴会费或缺席本商会活动达50%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参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换届选举工作另外制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拟定法定代表人为徐克伟,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六)秘书长出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八条 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理事、监事、变更和增补方式,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第三十九条 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副会长、理事的变更和增补方式,本会届中副会长、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会的印章管理制度,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实行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1年 11 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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