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区教育改革发展战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组织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中等、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民办基础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校本课程教材。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实施素质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体系。
(四)贯彻执行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按照教育教学评估标准组织实施教学评估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五)统筹并指导民族教育工作。研究拟订民族教育发展改革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规划指导民族教育教学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六)负责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七)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制度和办法。监测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负责统计全区教育经费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学主资助工作。
(八)规划并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学校统一战线和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与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干部。
(九)主管全区教师工作,统筹管理全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教职工初级职称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教师招聘工作,指导全区教师岗位聘任管理。负责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教师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全区各类教育管理和普通高中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招生计划。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开展学生创业创新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致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技术装各工作。统筹推进全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及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后勤管理与改革及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