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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医保

平台属性:微信公众号
所属地区:湖南岳阳市云溪区
公众号ID:gh_522616aa9bc0
公众号分类:健康 - 事业/机关单位
关于公众号:

“云溪医保”微信公众号的责任主体为岳阳市云溪区医疗保障局,属于健康类型;公众号主要(内容/服务)是感谢关注云溪医保。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云溪!您的健康保障,我的使命担当。

开发/运营主体:岳阳市云溪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主体:岳阳市云溪区医疗保障局是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最后更新:2025-7-5 关于更新时间TIPS:“更新时间”是指本页信息来源的截止时间,包括公众号的图片/文字介绍、公众号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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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主体介绍岳阳市云溪区医疗保障局介绍

企事业单位信息来自互联网,当前信息最后更新时间截止于2025年7月

云溪医保是由岳阳市云溪区医疗保障局开发/运营的微信公众号。

岳阳市云溪区医疗保障局(简称区医保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3号)和《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岳编办通〔2019〕21号),区医保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市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及相关社会职能政策,依法依规拟订符合本区实际的医疗保障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组织推进本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全区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完善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职责分工

与区卫健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卫健局、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公务接待、调研、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绩效考核、新闻宣传、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及相关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的党建、人事及退休人员管理、意识形态建设、相关创建及达标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和公务员医疗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城乡医疗救助和医保扶贫政策,负责全区医疗救助和医保扶贫政策的制定、监督、实施工作;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行政编制

区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2名。机关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

事业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是区医保局所属公益类事业机构,为副科级。主要职责是: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等经办事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基金(费)、医疗救助金、离休干部统筹金的管理、运行、结算等经办事务;拟定职责范围内的医疗保障经办事务的操作流程及与流程相关的管理办法;拟定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障个人账户管理、统筹基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财务对账制度;参与拟定与职责范围内的保障经办事务相关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住院服务标准、康复性治疗目录以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保障基金财务报表的汇总编制,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承担基金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建设与管理。根据上述职责,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设办公室(信息中心)、医疗审核股、基金结算股、特殊人群和个人账户股、基金征缴股、医疗救助股等6个内设股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负责人(副股级)6名。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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