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相应的执法监督责任;负责开展、推动区民政局主管的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上级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有关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上级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区地名信息资料、档案。
(六)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督促指导全区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牵头负责全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九)负责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查、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全区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救助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并监督实施;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十二)拟订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组织、指导开展慈善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区民政事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政策调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报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协调、保密,局机关政务规范性文件、重要材料的起草。承担领导批示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意见办理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公车管理安排、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慈善事业促进工作;负责全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负责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我区民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以及局机关内部考核工作。 承担民政信息管理、网站建设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推进“五化”民政建设工作。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
负责起草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民生服务股
负责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审查、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收养登记工作;健全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养老服务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进全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给付、特困人员供养给付、临时救助给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查等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