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起草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县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参与并牵头协调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全县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县环境污染纠纷,开展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市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相关标准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负责辖区内的执法监测和江西省宜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事权以外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
(十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全县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十三)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管理、培训等工作。
(十五)完成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和宜丰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行政执法职责除外),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县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宜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