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根据宜县府办[2001]131号机改文件批复规定,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气度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考核。
二 负责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检查核定和上报灾情,拨发灾民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落实情况,指导灾区搞好生产自救;承办国际减灾委员会交办工作和县政府救灾办公室工作业务。
三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承办全县低保对象的申核、审批业务,监督检查乡镇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兑现落实情况;负责管理城乡社会救济,拟定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督促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和实施城乡福利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城镇五保户的定期救济和城乡特贫困户的临时救济,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四 制定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城乡福利企业单位的宏观管理,审批社会福利企业并颁发证书;负责社会福利募捐工作,组织经销福利彩票。
五 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法规,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双拥”活动,确保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抚恤、优待、补助标准的落实;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烈士陵园管护烈士纪念建筑物;负责革命伤残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协调县双拥办工作业务。
六、负责退役义务兵、专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受安置和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拟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发推荐军地两用人才;协调指导县军队干休所的服务和管理。
七、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村(居)民自治活动;制定城乡社区工作和服务管理办法,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八、承办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和勘界工作业务,参与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主管地名工作,负责乡镇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规划设置与管理地名标牌,负责标准地名图书、地名信息数据库的审定和资料保管。
九、负责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管理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活动和未经登记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
十一、主管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协调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十二、主管殡葬事业,推行殡葬改革,清理整顿丧葬用品行业市场,查处违法丧葬行为,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殡仪服务和管理,负责经营性公墓建设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县城乡受助社会流乞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业务,做好监护和返乡工作。
十四、负责本县民政事业经费财务计划的制定、使用和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乡镇和事业单位经费的使用落实情况。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