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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民政局

办事指南

农村五保申请

一、五保供养范围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申请程序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名命名办理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9号令)。

二、办理程序:

预报登记(提供相关预审材料)→ 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正式提出命名申请)、 审核 → 审批 → 发放批文和地名使用许可证 → 刊登公告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地名命名、更名预报登记表;

2、提交地名命名、更名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3、附件(一式两份):①市计委的工程立项批文;②市国土局的工程用地批文;③ 市规划局的工程用地红线(8开张缩印件);④市规委审批的工程规划建设总平面图(彩色,8开张缩印件)。

四、服务时限: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20日内办结审报手续。

五、受理部门:扬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扬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

六、办理地点:文昌中路134号(市政府东大院内)市民政局三楼313、311室。

七、咨询电话: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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