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职能处室,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副处级建制,其余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法制处”、“行政办事服务处”牌子)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性文件。
(二) 组织人事处(挂“社会工作处”牌子)
承办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财务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社会组织管理处(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处”牌子)
拟订我市社会组织单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管辖权限内社会组织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全市社会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系统对社会组织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优抚处
拟订全市抚恤优待工作规定,并组织实施。
(六)安置处(挂“扬州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七)救灾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
(八)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规定、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开展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和创建和谐社区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十)区划地名处(挂“扬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扬州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处级)
拟订全市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