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配置
兴宁市检察院是梅州市检察院管辖的八个县(区)基层院之一,自1978年7月5日恢复设置并挂牌办公,全院内设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侦查科、纪检组、职务犯罪预防科、行政装备科、办公室、公诉科、侦查监督科、监所检察科、渎职侵权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含举报中心)、民事行政检察科、政工科、技术科、司法警察队等15个局组科室队。全院在职检察干警82名,领导班子8人(其中正副检察长5名,1名纪检组长,2名党组成员),检察员44名,书记员8名,司法警察4名,其它人员7名。
机构职能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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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获奖项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创一流业绩,建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为目标,在历届班子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一定的成绩,先后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刑事检察系统先进单位”、全国检察机关“人民满意检察院”等称号,被广东省检察院评为“五好”检察院、“先进检察院”。在未来的检察工作中,兴宁检察将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大力弘扬汪洋书记要求的“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拼搏精神和“梅花香自苦寒来”的梅州人精神,树立新观念,培养新作风,创造新业绩,谋求新发展,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建设“发展、稳定、和谐”的兴宁服务,争取取得新的更好的工作成绩。全院干警将不负时代重托,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朝着“创一流业绩,建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的目标奋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续写辉煌的检察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