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部门和指导各村委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部门和各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所属部门工作人员。
3·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本镇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指导镇武装部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员动员工作;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镇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4·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镇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