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盟委相关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承担全盟有关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参与制定全盟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全盟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2、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全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3、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对旗县市民族工作和蒙古语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全盟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5、加强指导各旗县市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承办全盟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民族乡,组织协调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6、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7、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8、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9、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职责。
10、完成盟委、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分工
负责人:吴长青
内设机构
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科室6个,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科、经济发展科、社会发展科、蒙古语言文字科、机关党建人事科。
下属单位
兴安盟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