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审计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审计监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报告。
(四)负责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负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审计。
(六)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七)负责对市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及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八)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九)监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负责办理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十)指导、监督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工作。
(十一)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规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二)协助自治区审计厅和各县(市、区)做好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国家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授权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