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和发展规划,研究推进民政工作改革。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监督、检查。
(三)负责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检查。
(四)负责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制度。
(五)指导社会组织发挥规范市场秩序、行业监管、行业自律、贸易纠纷调解作用。
(六)牵头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
(七)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全市城乡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服务管理;负责统筹全市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八)负责乡镇和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审核报批和调处工作;负责乡镇和市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九)统筹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十)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扶持保护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检查、指导乡镇民政事务工作。
(十七)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