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乌兰察布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乌兰察布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乌兰察布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牵头,会同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乌兰察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开发区、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按照乌兰察布市政府的规定,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管理。
(四)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