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依法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
(三)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发放各类优抚对象优待金、抚恤费;审核上报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
(四)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提出分配方案,并检查监督使用;协调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五)组织、协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做好特困供养设施建设的规划上报,并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做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依法指导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检查落实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审核上报。
(七)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区国内收养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监督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
(八)承担老年人、孤儿、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申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核上报工作,办理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年审上报工作;
(九)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