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民政部门工作部署,结合长洲区实际,研究制订长洲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宣传贯彻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全长洲区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款物;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任务,拟订并组织实施抗灾减灾计划;参加国际抗灾减灾活动。
三、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的救济政策,指导全长洲区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灾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粮会工作;指导敬老院建设。
四、主管全长洲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政策,指导、协调各县(长洲区)、区优抚工作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依规章审批限额内社会福利事业机构设置,审核限额以上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组织实施全长洲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长洲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管理长洲区本级的福利机构,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承担全长洲区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定,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对全长洲区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管理,依规章核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审核城区和街道社区服务业的登记。
七、负责组织、协调城长洲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县、城区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八、指导全长洲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组织城镇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加强全长洲区基层管理体制建设。
九、承办本行政管理区划工作。负责乡(镇)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查、申报,以及本区域内村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批工作;研究和制订本行政区域规划和边界勘界工作;承办县、郊区、乡(镇)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自治区、长洲区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指导基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长洲区、县、乡(镇)村级行政区划界线的管理工作。
十、贯彻国家地名法规,负责全长洲区地名管理;依规章核准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监督社会各行业使用标准地名;管理地名档案。
十一、贯彻国家社团管理法规,并依规章核准社会团体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指导县(长洲区)、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依规章核准长洲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指导监督县(长洲区)、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长洲区婚姻登记,主管全长洲区儿童收养工作,依法核准涉外华侨、港澳台胞收养登记;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妇女儿童保护工作;负责全长洲区殡葬事业的管理;制订全长洲区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依规章审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设立,殡仪服务用品生产和长洲区场销售;依规章审核公墓建立,管理殡葬事业单位。指导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长洲区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负责长洲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长洲区老龄工作。
十七、承办长洲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