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概况
作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泰兴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管职责:
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环保规范
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监督企业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重点工作
环评审批监管
2024年2月26日至6月3日期间累计审批55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涵盖化工类项目如泰兴市凌飞化学科技年产6万吨仲醇聚氧乙烯醚项目
医药类项目包括济川药业集团口服液扩建工程
单个项目审批文号连续编号,如泰环审(泰兴)〔2024〕041号至095号
生态修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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