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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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及协调等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协调落实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的对外合作交流有关工作。协助分理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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