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承担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和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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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负责机关文字综合以及人事、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民族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民族关系及因民族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开展全市民族方面的宣传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接待少数民族群众来信来访;参与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项社会事业,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对民族活动的组织落实安全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发展资金”等项目的确定、呈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的审核,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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