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行政规章,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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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办公综合、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事务科)。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规章。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监督县(区)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进行社会工作服务及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会同市财政部门分配、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并组织实施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管理政策及服务规范。承担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协调市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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