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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

发展渊源

1957年11月湖北省人民委员会[57]鄂政办字第2807号文件批复:为适应需要,以便及时处理案件,应在沙洋农场设立公安局、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并分别直属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文革”期间,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1月,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恢复重建,仍由省院派出。1984年10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行鄂检[84]第32号文确定:我院“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劳改事业编制”。1997年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鄂编发[1997]092号文件仍将我院作为沙洋监狱管理局的内设机构。2003年11月,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鄂编发[2003]18号文件,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调整规范为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为县处级机构,纳入全省检察体制统一管理。作为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检察院职权。

体制转轨初期,我院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监狱检察科、看守检察科(挂劳教检察科牌子)等三科一室,人员编制18人。后经历2005、2006、2007、2009年四次增编,截至目前,我院共有检察人员编制45人,实有干警41人,其中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11人,2004-2009年招录、选调公务员21名,平均年龄32·5岁,通过司法考试13人,具有检察官职称者15人,内设机构新增5个驻监检察室。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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