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或指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审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四)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又属于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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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城郊人民法院内设11个副科级机构。下设崖城、天涯、海棠湾三个人民法庭,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协助院长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督办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秘书、文电、印章、收发、机要、密码、保密、财务、装备、统计、文书、档案、诉讼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本院的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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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琼委[2001]15号)精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有利于保障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的要求,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从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完善职能配置,调整机构设置,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编制配备精干,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