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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或指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审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四)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又属于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领导、管理和指导本院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六)负责本院调查研究工作,对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七)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负责本级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九)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照职权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一)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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