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扶贫开发计划。
(二)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扶贫开发目标、任务,拟订全市扶贫开发的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提出全市财政扶贫资金、 扶贫信贷资金、 新增扶贫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自治区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办法,协调监督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组织全市扶贫开发状况的监测和统计。
(五)协调、组织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扶贫开发,检查、督促落实市直机关单位定点挂钩帮扶责任制,负责区内外扶贫协作,开展扶贫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资助等事项的管理。
(六)负责指导、 协调异地安置工作, 负责全市小额信贷扶贫的计划、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七)负责规划、 协调贫困地区干部培训、 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教育扶贫和科技扶贫,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工作。
(八)负责对全市外资扶贫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移民安置开发和中长期规划的编报工作,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和专项迁建、改建、复建工程的管理。负责与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水库水电移民安置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十一)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稳定工作和遗留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帮助移民进行生产开发、建设家园、发展经济。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的计划管理、使用监督、稽核审查工作,确保移民安置资金按政策规定安全运行,专款专用。
(十三)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统计和移民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